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18 00:24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律字第 11203502340 號
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) 現行
第 1087 條
未成年子女,因繼承、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,為其特有財產。
第 1147 條
繼承,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。
第 1148 條
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
利、義務。但權利、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,不在此限。
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清償責任。
第 1151 條
繼承人有數人時,在分割遺產前,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